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1號原 告 張垣安(歿)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送達處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