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林紫瑋原 告 林雙桂原 告 林碧玉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運蓮、被告林智勇、被告林智能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分割之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二、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聲請人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