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吳承翰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燦等間返還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