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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0號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吳國興上列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林贊傳、相對人林逑傳、相對人林啟傳、相對人林耀堂、相對人童韻怡即童煒臆即童煒娟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呈報被繼承人童傅秀鳳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查報繼承人即相對人童韻怡即童煒臆即童煒娟之應繼分。

三、以新竹市○○段○○○○號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童韻怡即童煒臆即童煒娟之應繼分,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