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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石李素珠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詩琦間返還溢收電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電費
裁判日期:2014-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