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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7號原 告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原 告 莊志勳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間因撤銷社區規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撤銷社區規約
裁判日期: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