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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2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上列原告祭祀公業吳金吉與被告吳聲祥、被告新湖地政事務所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新竹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以前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之被告吳聲祥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如欲併為金錢之請求,應一併具狀列明請求之金額(本金)。

四、將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加上欲請求之款項數額(本金),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五、提出起訴狀所列之證物及附表。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