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臺灣高等法院法定代理人 石木欽訴訟代理人 朱景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勞工保險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王建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肆仟玖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