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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26號原 告 唐之明原 告 唐者紘原 告 唐好澐上列原告與被告彭金鳳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新竹縣○○鄉○○段○○○○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

二、門牌號碼:新竹縣湖口鄉○○村00鄰00000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三、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及上開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請求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