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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0號原 告 林光華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被 告兼下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德馨追加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褒忠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日期: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