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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號原 告 陳振正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被 告 鍾朝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人身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人身分
裁判日期:20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