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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號原 告 葉錦桐

葉玉宛葉啓燿葉淑芳葉淑智葉淑慧前6 人共同 陳詩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賴俊維律師被 告 葉柳村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葉啟燿」記載,應更正為「葉啓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