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9號原 告 修心宮法定代理人 黃國相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複 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被 告 鍾蓮台

鍾瑞爐鍾瑞昌鍾秀珠許鳳娥兼 上二人 鍾新灶共 同訴訟代理人被 告 鍾玉鈿

鍾雲浩鍾雲滔追加被告 鍾永廷兼 上五人 鍾雲琪共 同訴訟代理人追加被告 鍾光燊

鍾光裕鍾光烈鍾靜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正本中關於宣示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5月28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案由: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1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