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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1號原 告 陳錦升被 告 王思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曾聲請對被告王思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7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