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5號原 告 陳奕蓁被 告 洪惠珠訴訟代理人 黃明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具狀說明其請求返還價金之法律依據並為立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慧娟裁判案由:返還定金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