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66號原 告 周則凱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銀行、龍巖生前契約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聯邦銀行、龍巖生前契約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陳明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地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8 月2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