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7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被 告 吳聲祥
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魏嘉憲訴訟代理人 何慶豐
劉育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7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被 告 吳聲祥
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魏嘉憲訴訟代理人 何慶豐
劉育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