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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7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被 告 吳聲祥

新湖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魏嘉憲訴訟代理人 何慶豐

劉育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裁判日期: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