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8號原 告 彭偉皓
陳儒逸共 同代理 人 朱昭勳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被 告 新竹市小英之友會訴 訟代理 人 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確認並補充下列事項:
(一)原告陳儒逸是否仍主張為被告之會員而提起本訴(依原告聲請調查證據暨追加當事人狀所載「追加原告陳儒逸與本件原告彭偉皓同為新竹市小英之友會會員…」),若此是否與原告先位聲明相矛盾?
(二)另原告先位聲明部分,請依照被告陳報予新竹市政府之會議紀綠及客觀事證予以特定(有關何次會議、何種性質及何時召開,請予補充以達可得特定之程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