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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錦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健昇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裁判案由:返還學費
裁判日期:201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