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4號原 告 姜義崇被 告 陳義清
陳義生陳義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0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