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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重家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范宏棟

范宏樑范秀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宏維、劉建伸、劉炳宏間因年103年重家訴字第4號確認代筆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771,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60,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裁判日期: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