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澄川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傅鄭素幸
傅立森
參 加 人 傅思瑀
傅鈺琴傅立權傅鈺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鄭素幸、傅立森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8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乃必備之程式要件;又上訴不合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或上訴,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澄川不服本院於105 年8 月31日所為之
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6 號、104 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提起本件上訴。經查:
(一)本件原告傅鄭素幸起訴請求(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6 號):1、確認被繼承人鄭金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為兩造公同共有;2、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6 、7 之土地於102 年11月29日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登記予以塗銷。原告傅立森起訴則請求(104 年度家訴字第15號):1、塗銷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03 年5 月22日收件空白字第120670號關於新竹市○○段○○段000 地號及210-2 地號二筆土地之遺囑繼承登記(即附表一編號6 、7 之土地);2、塗銷新竹市○○街○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遺囑之繼承登記(即附表一編號13之建物)。經審理後,原判決命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編號6 、7 之土地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於103 年5 月22日(103 年收件第120670號)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所辦理之登記予以塗銷,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
(二)被告提起本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並駁回原告之請求,是本件上訴利益計算如下:編號6 之土地核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9,893,900元、編號7 之土地核定價值為1,081,000 元,而被上訴人傅鄭素幸主張其應繼分為1/3 ,被上訴人傅立森則主張其應繼分為1/15,本件之上訴利益為24,389,960元【(59,893,900+1,081,000)×1/3 +(59,893,900+1,081,000 )×1/15=24,389,9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9,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到院,以利審理。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財產數量│權利範圍│核定金額 │├──┼─────────┼────┼────┼─────┤│ 1 │新竹縣竹東鎮頭重埔│ 15㎡│ 全 │ 300,000││ │段221-41地號土地 │ │ │ │├──┼─────────┼────┼────┼─────┤│ 2 │新竹縣竹東鎮頭重埔│ 63㎡│ 全 │ 1,260,000││ │段228-34地號土地 │ │ │ │├──┼─────────┼────┼────┼─────┤│ 3 │新竹縣○○鎮○○段│ 79.07㎡│ 全 │ 1,581,400││ │931地號土地 │ │ │ │├──┼─────────┼────┼────┼─────┤│ 4 │新竹縣○○鎮○○段│ 2.87㎡│ 全 │ 57,400││ │931-1地號土地 │ │ │ │├──┼─────────┼────┼────┼─────┤│ 5 │新竹市○○段○○段│ 14㎡│ 全 │ 980,000││ │78地號土地 │ │ │ │├──┼─────────┼────┼────┼─────┤│ 6 │新竹市○○段○○段│ 1,100㎡│ 全 │59,893,900││ │210地號土地 │ │ │ │├──┼─────────┼────┼────┼─────┤│ 7 │新竹市○○段○○段│ 23㎡│ 全 │ 1,081,000││ │210-2地號土地 │ │ │ │├──┼─────────┼────┼────┼─────┤│ 8 │新竹市○○段○○段│ 110㎡│ 全 │15,014,560││ │219地號土地 │ │ │ │├──┼─────────┼────┼────┼─────┤│ 9 │新竹市○○段○○段│ 17㎡│ 全 │ 2,320,432││ │219-1地號土地 │ │ │ │├──┼─────────┼────┼────┼─────┤│ 10 │新竹市○○段162地 │ 6.91㎡│ 全 │ 283,310││ │號土地 │ │ │ │├──┼─────────┼────┼────┼─────┤│ 11 │新竹市○○段183地 │ 24.08㎡│ 全 │ 987,280││ │號土地 │ │ │ │├──┼─────────┼────┼────┼─────┤│ 12 │新竹市○○段206地 │ 47.59㎡│ 全 │ 1,951,190││ │號土地 │ │ │ │├──┼─────────┼────┼────┼─────┤│ 13 │新竹市○○里○○街│ │ 全 │ 42,900││ │9號房屋 │ │ │ │├──┼─────────┼────┼────┼─────┤│ 14 │現金 │ │ │10,499,837│└──┴─────────┴────┴────┴─────┘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 │├──┼─────┼────┤│ 1 │傅鄭素幸 │ 1/3 │├──┼─────┼────┤│ 2 │鄭澄川 │ 1/3 │├──┼─────┼────┤│ 3 │傅立森 │ 1/15 │├──┼─────┼────┤│ 4 │傅立權 │ 1/15 │├──┼─────┼────┤│ 5 │傅思瑀 │ 1/15 │├──┼─────┼────┤│ 6 │傅鈺琴 │ 1/15 │├──┼─────┼────┤│ 7 │傅鈺娟 │ 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