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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李崇德法定代理人 李正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吉枝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62 號土地買賣價金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裁判日期:201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