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許秀琴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灯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零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