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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陳勝宏

陳楊蘭英施秀緣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被 告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訴訟代理人 林宏根被 告 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訴訟代理人 詹益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查明民國100年10月15日簽訂系爭契約時,已完成(含已出售及未出售)之塔位數量及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裁判日期: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