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 告 陳勝宏
陳楊蘭英施秀緣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被 告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訴訟代理人 林宏根被 告 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訴訟代理人 詹益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查明民國100年10月15日簽訂系爭契約時,已完成(含已出售及未出售)之塔位數量及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