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被 告 林陳素花
林河基黃林清蘭林瑛林瑞美林壯昶林壯栢林壯栱陳信雄吳享河吳金灼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同共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