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簡調字第466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建忠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鄭建忠以外其他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即被告鄭建忠以外其他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僅列陳**、林**、鄭**、鄭**、鄭**、黃**、黃**、黃**,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