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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竹小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小字第420號原 告 蔡宣桫即蔡曾珍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培醫專間請求返還學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準備書狀(詳載被告全銜、法定代理人、本件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立證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裁判案由:返還學費
裁判日期: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