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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竹調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調字第310號聲 請 人 魏勝永

魏勝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1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就土地糾紛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7 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