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淑芬間因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