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被上訴人即原 告 楊淑芬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