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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仲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金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T Advanced Technologies Limited間請求仲裁判斷准予承認之事件,聲請人聲請人時雖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4,305,000元及美金16,662,450元,合計為美金20,967,45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5千元。又依仲裁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同條第4 項規定聲請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4千元、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及聲請狀繕本乙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敘明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之起算日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玉嬌

裁判日期: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