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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司票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79號聲 請 人 林巫秀梅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田丁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屬共同執票,若是,請更正聲請人為何?並補正各聲請人之請求金額為何?若非共同執票,請補正巫祥銨出具之証明文件(須有巫祥銨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