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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司繼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38號聲 請 人 崔翠美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崔翠美及相對人之女崔翠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裁判日期: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