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82號聲 請 人 張若葳即茂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完結茂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3日就任為茂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78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司字18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90 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11月23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目前尚有訴訟案件未結案,爰聲請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78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18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90 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5年5月23日完結茂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