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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司催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94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公司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王泰山(依聲請狀所提辦理票據掛失止付授權書所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公司僅為代理人,非本件聲請人)?並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