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177號聲 請 人 劉丙土相 對 人 劉鈞憲相 對 人 劉育荃相 對 人 劉芳純相 對 人 劉江志相 對 人 劉芳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義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劉鈞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芳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芳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江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育荃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義務等事件經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即劉丙土、劉鈞憲、劉芳純、劉芳芷、劉江志、劉育荃連帶負擔十四分之一,劉丙土負擔七分之一,劉鈞憲負擔七分之二,劉芳純負擔二十八分之五,劉芳芷負擔二十八分之五,劉江志負擔十四分之一,劉育荃負擔十四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附表: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3,870元 │由聲請人預納。 │├───────┼─────────┼─────────┤│不動產鑑價費 │9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郵局存款查詢費│ 1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臺灣銀行存款查│ 1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詢費 │ │ │├───────┼─────────┼─────────┤│渣打銀行存款查│ 1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詢費 │ │ │├───────┼─────────┼─────────┤│集保餘額查詢費│ 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公示送達登報費│ 8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計 │105,470元 │ │├───────┴─────────┴─────────┤│附註: ││一、訴訟費用由劉丙土、劉鈞憲、劉芳純、劉芳芷、劉江志、││ 劉育荃連帶負擔十四分之一即7,534元【105,470元×1/14││ =7,534元。】,即劉丙土、劉鈞憲、劉芳純、劉芳芷、 ││ 劉江志、劉育荃六人共同分擔此部分即十四分之一訴訟費││ 用,每人各負擔1,256元【7,534元×1/6=1,256元。】,││ 由劉鈞憲、劉芳純、劉芳芷、劉江志、劉育荃各應給付劉││ 丙土1,256元,合先敘明。 ││二、訴訟費用由劉丙土負擔七分之一即15,067元。 ││ 【105,470元×1/7=15,067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訴訟費用由劉鈞憲負擔七分之二即30,134元。 ││ 【105,470元×2/7=30,134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訴訟費用由劉芳純負擔二十八分之五即18,834元。 ││ 【105,470元×5/28=18,834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訴訟費用由劉芳芷負擔二十八分之五即18,834元。 ││ 【105,470元×5/28=18,834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訴訟費用由劉江志負擔十四分之一即7,534元。 ││ 【105,470元×1/14=7,534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訴訟費用由劉育荃負擔十四分之一即7,534元。 ││ 【105,470元×1/14=7,534元,以下四捨五入】 ││八、劉鈞憲、劉芳純、劉芳芷、劉江志、劉育荃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為三~七分別所列及一所列(即連帶││ 負擔十四分之一)數額,臚列如下: ││ ㈠劉鈞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1,390元。 ││ 【30,134元+1,256元=31,390元。】 ││ ㈡劉芳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090元。 ││ 【18,834元+1,256元=20,090元。】 ││ ㈢劉芳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090元。 ││ 【18,834元+1,256元=20,090元。】 ││ ㈣劉江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790元。 ││ 【7,534元+1,256元=8,790元。】 ││ ㈤劉育荃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790元。 ││ 【7,534元+1,256元=8,7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