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66號聲 請 人 張政淇代 理 人 萬東曙相 對 人 鍾蔥妹即張煥鈿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張秀楹即張秀蓮即張煥鈿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張日肇即張煥鈿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張日皇即張煥鈿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張婷裕即張銀珍即張煥鈿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68年度全字第26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即債權人張煥鈿等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給付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68年度全字第265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68年度執字第1071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7月22日新北院清文字第1040001123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7月22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40004855號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7月27日屏院勝民字第1040019721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8月6日桃院勤文字第1040101418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8月10日中院東文字第1040001338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