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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司聲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52號聲 請 人 楊傳榮相 對 人 德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台生

曹淑真陳曼平朱梅生朱玉娜上列當事人間71年度執丙二字第2508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為假扣押,業經本院71年度執丙二字第2508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雖經本院調閱本院上開執行卷宗因逾保存年限已函報銷燬,且經本院向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函詢結果,其登記資料亦已銷毀,無案可稽,有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104年9月14日函附卷為憑。惟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苗栗縣○○鄉○○段○○○○○○○○號、436地號、437地號、440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示,上開土地確實經本院71年度執丙二字第2508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假扣押查封登記在案。又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9月21日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10月14 日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9月24 日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10月8 日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裁判日期: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