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69號聲 請 人 朱瑞菊聲 請 人 朱勝淡聲 請 人 朱勝裕聲 請 人 蔡文來聲 請 人 蔡玉梅前列朱瑞菊、朱勝淡、朱勝裕、蔡文來、蔡玉梅共同相 對 人 朱福強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裁全字第33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處分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34號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