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 崑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坤軒相 對 人 囿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隆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司執助字第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收受本院104年度司執助字第71號執行命令,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執助字第71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強制執行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568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則本件相對人既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