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柯月卿即群想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群想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柯月卿(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竹市○區○○○街○○號3 樓)為群想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群想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群想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報群想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聲請人為群想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文件保存人之股東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群想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群想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13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4 年度司司字第132 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群想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柯月卿為群想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