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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游振傑

范貴云黃英修許敏航姚佩君楊欣茹洪秀雲杜雪禎以上7人之共同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相 對 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代 理 人 李林盛律師

許美麗律師蔡麗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黃英修負擔新台幣壹仟元、許敏航負擔新台幣伍仟元、姚佩君負擔新台幣伍佰元、楊欣茹負擔新台幣壹仟元、洪秀雲負擔新台幣伍佰元、杜雪禎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19 準用公司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查本件聲請人等為元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積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芯公司)之股東,而原元芯公司已經相對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電公司)合併吸收,故本件原元芯公司一切權利義務均應由相對人承受之。

二、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30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104 年9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上開裁定業於104 年9 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游振傑(游振傑寄存送達,於00月0 日生效)、104 年10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范貴云,有送達證書各

1 紙在卷可稽,詎聲請人收受前開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未合法,應予駁回。

三、按公司法第316 條之2 第1 、2 、3 、4 項分別規定:「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者,得經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與其從屬公司合併。其合併之決議,不適用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從屬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從屬公司股東與從屬公司間依前項規定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其自董事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第二項從屬公司股東收買股份之請求,於公司取銷合併之決議時,失其效力。股東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期間內不為請求或聲請時,亦同。」修正前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2 項規定: 「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一、…。三、公司進行第十九條之簡易合併時,其子公司股東於決議合併之董事會依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及通知所定期限內以書面向子公司表示異議者。」「公司法第187 條及第188 條規定,於前項各款情形準用之。但依第19條規定進行簡易合併時,以董事會決議日作為計算期間之基準日。」公司法第187 條規定:「前條之請求,應自第185 條決議日起20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為之。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90日內支付價款,自第185 條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30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第188 條規定:「第186 條股東之請求,於公司取銷第185 條第1 項所列之行為時,失其效力。股東於前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期間內,不為同項之請求時亦同。」故公司進行簡易合併,從屬公司或子公司之股東如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並請求從屬公司或子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依公司法第

316 條之2 第4 項及修正前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2 項準用公司法第188 條規定,其股份收買請求即失其效力,該股東自不得請求法院為股份收買價格之裁定。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聲請狀附表編號99股東黃英修、編號135 股東許敏航、編號

136 股東姚佩君、編號137 股東楊欣茹、編號138 股東洪秀雲、編號139 股東杜雪禎,並未依法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元芯公司提出異議,並請求元芯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依上開規定,其等自不得提起本件聲請,故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裁判日期:201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