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王丹吟即祺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祺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丹吟(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竹北市○○里○鄰縣○○街○○巷○號)為祺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祺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祺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祺勝國際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鈞院聲報祺勝國際公司清算完結,並經鈞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核准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
2 條規定,請求指定王丹吟為祺勝國際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帳簿憑證明細表、股東同意書、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祺勝國際公司之清算人,祺勝國際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2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祺勝國際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王丹吟為祺勝國際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