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李文祥即京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京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文祥(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路○○○ 巷○○號)為京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京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京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鼎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京鼎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李文祥為京鼎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京鼎公司之清算人,京鼎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41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京鼎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李文祥為京鼎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