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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勞執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4號聲 請 人 謝焜輝相 對 人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縣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貳佰零叁元(包含工資及退休金)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8 月10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就勞資爭議事件進行調解,業已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4 年8 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147,870 元、退休金308,333 元,合計456,203 元在案。詎相對人嗣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4 年8 月10日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104 年8 月10日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為證,自堪信屬實。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