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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勞執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 請 人 張宇昕相 對 人 六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裕榮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民國104年6、7、8月份薪資,兩造於104年9月1日經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4年10月15日前發放聲請人薪資共78,278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暨104年9月1日竹縣專技教協會字第10404010034號函在卷可憑,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裁判日期:201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