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7號聲 請 人 蘇柏穎相 對 人 遠憬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合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勞資雙方於民國10
4 年6 月5 日終止勞動契約,相對人積欠聲請人104年5 月5日至104 年6 月5 日之薪資,於104 年8 月20日在新竹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4 年9 月30日前支付聲請人積欠之薪資新臺幣(下同)19,5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於104 年8 月20日在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室進行本件勞資爭議案件調解,並調解成立,且系爭勞資爭議案件之調解,確係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 條至第24條規定所為之勞資爭議調解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調閱兩造間本件勞資爭議案卷核閱無訛,此有新竹市政府於104 年11月18日以府勞資字第1040172693號函檢附之勞資爭議全卷資料附卷可憑。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9,500元,並於104 年9 月30日前現金給付予聲請人」之結論,惟相對人迄今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有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要非無據,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就調解成立內容,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