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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勞執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9號聲 請 人 王煥金相 對 人 明新狀元之大家住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鏡容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王煥金自民國99年3 月間起至104年6月30日止任職在相對人明新狀元之大家住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詎相對人未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金,復積欠聲請人資遣費、預告工資並未給付,兩造於104 年8月3日經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萬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定履行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給付等勞資爭議,業經新竹縣政府轉介之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然相對人並未履行等語,然觀之該次調解紀錄記載成立之調解方案為:「經調處管委會承諾盡量在104 年10月召開住戶大會,由住戶大會決議通過勞方王煥金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給付方案後即將勞方應得退休金11萬元以現金方式交付勞方。」乙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本件勞資爭議調解事件之全部卷宗資料核閱無訛,亦有新竹縣政府於104年12月4日以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相關資料附卷為憑,可見本件相對人就應給付予聲請人之11萬元係表示「承諾盡量在104 年10月召開住戶大會,由住戶大會決議通過勞方王煥金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給付方案後」,再以現金給付11萬元予聲請人乙節,足見相對人承諾給付聲請人11萬元之內容,係附有由相對人召開住戶大會,由住戶大會決議是否通過給付聲請人11萬元之條件存在,必待該條件成就後,相對人方有給付聲請人11萬元義務存在,而經本院詢問相對人是否已召開住戶大會,經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稱該社區住戶大會係一年開一次,要到105年1月才會召開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可稽,應認相對人所負給付聲請人11萬元之義務,既因條件尚未成就,難認相對人目前即負有給付聲請人11萬元之法律上義務,故聲請人目前尚難據此請求相對人給付,遑論聲請強制執行;是相對人既無不履行調解內容之情事,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請求就系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裁判日期: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