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 蘇向榮相 對 人 六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裕榮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零肆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薪資,雙方已於10
4 年9 月1 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依調解紀錄應於104 年9 月30日給付聲請人7 月份薪資48,948元,同年10月15日前給付
8 月份薪資48,556元,同年10月31日前給付特休其他項目獎金93,000元,共計190,504 元。詎相對人並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特休其他項目獎金之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於104 年
9 月1 日調解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於104 年9 月1 日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屬實。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美如